| 土地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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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13 15:18 文章来源: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投资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中,区人民政府以挂牌、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向投资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平均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每亩土地4万元的价格包干,并在垫付办理征地折迁等费用不足部分的前提下取得土地使用权。垫付资金待企业建成产生税收后,每年从上缴税收区级财政实得部分中按60%的比例予以返还,直至返完为止。
第三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工业项目,在支付征地拆迁成本费用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平均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市财政返还我区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企业,耕地占用税50%返还给企业。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平均每亩投资在8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市财政返还我区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企业。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平均每亩投资在6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市财政返还我区的土地出让金50%返还给企业。
第四条 投资兴办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经营性项目,一律实行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以优惠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其征地拆迁时实际发生费用须由企业垫付,垫付资金待项目建成产生税收后,每年从上缴税收区级财政实得部分中按40%的比例予以返还,直至返完为止。
第五条 投资者购地后,自交地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放弃土地使用权,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原则上不能改变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补交已优惠的费用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投资者所办企业未达到协议投资额的,区人民政府将按其未完成的投资额减少返还金额,并收取5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协议达到投资建设进度的,区人民政府也将按未达到的进度比例减少返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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