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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
2006-09-13 15:26  文章来源: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凡在我区投资的工业企业,在企业照章纳税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现行税收体制的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按该企业每年所缴纳的税收区级财政实得税收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在投资者为征地拆迁垫付的资金全部返还后开始兑现,其中:
1、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年入库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垫付资金全部返还后,连续3年由区人民政府每年按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2、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年入库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垫付资金全部返还后,连续3年由区人民政府每年按1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3、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年入库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垫付资金全部返还后,连续3年由区人民政府每年按1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4、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年入库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垫付资金全部返还后,连续3年由区人民政府每年按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 投资者进入邵阳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工业园区投资兴业的,其财政奖励资金在第十三条的基础上再提高五个百分点。
第三条 凡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年入库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贸易或经营型企业,有垫付资金的,在垫付资金全部返还后,连续3年由区人民政府每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奖励给企业;无垫付资金的,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由区人民政府每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年入库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在垫付资金全部返还后,连续3年由区人民政府每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在我区兴办各类企业,除国家、省、市明确规定必须上缴的以外,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由事业性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和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市政发[200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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