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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小贴士
2009-08-24 15:39  文章来源:北塔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继家电下乡后出台的又一重大支农政策,是中央刺激农村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一项重要措施。其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现就政策内容介绍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1、国家政策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农民在湖南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省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摩托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2、我省鼓励政策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在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不需要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这里所称的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国家政策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2、我省鼓励政策
对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四)我省配套鼓励措施
为切实推进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期间对汽车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对摩托车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全部免收。
(五)补贴资金来源
1、国家政策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我省配套鼓励政策
(1)本省产汽车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2)豁免上牌的工本费用由当地县级财政负担。
(六)补贴资金申报
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其中: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贷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七)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县级审核、县级兑付”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两种方式,即申领汽车下乡补贴的采取“县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申领摩托车下乡补贴的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申领汽车下乡补贴时,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申领摩托车下乡补贴时,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该在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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