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电下乡政策小贴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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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24 15:40 文章来源:北塔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这既是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的重要举措。
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按照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热水器、电脑、空调、微波炉、电磁炉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区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家电下乡产品实施最高限价:彩电单价在3500元以下,冰箱(含冰柜)单价在2500元以下,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洗衣机单价在2000元以下,电脑单价在3500元以下,壁挂式空调单价在2500元以下,落地式空调4000元以下,储水式电热水器单价在1500元以下,燃汽热水器单价在2500元以下,太阳能热水器单价在4000元以下,电脑单价在3500元以下,微波炉单价在1000元以下,电磁炉单价在600元以下。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具体品牌、规格及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区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在一个补贴周期内,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两台(件)。
(三)实施时间。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产品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热水器、电脑、空调、微波炉、电磁炉自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月31日。在实施时间内,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我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公示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与发放。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或购买人家庭“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乡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农民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打入到申请人的个人储蓄帐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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