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塔区招商引资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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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13 15:33 文章来源: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从域外招来客商、新上项目、引进资金(含无形资产、高新技术)和捐赠投资等行为。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外境外资金(以下称外资)兴办各类产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新上项目、新办企业(独资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技术改造、股份制改造(含外商购买企业全部或部分股份)、成片土地开发经营、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股权转让、租赁、委托经营、“三来一补”业务以及由商务局认定的其它项目。
二、项目洽谈审批和服务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工作,应由各相关部门、主办单位、引荐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项目承办人)与投资者直接洽谈;无项目承办人对接的招商引资项目、全区性的大项目,由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初谈,并搞好对接,即按招商引资项目的行业类别,移送给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继续洽谈。项目承办人在进行项目洽谈时,凡需要有关部门当场办理的事项,应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五条 项目承办人洽谈的招商引资项目,从接洽到报批项目(设立企业申请、批复)都由项目承办人全程负责。
第六条 凡投资金额在100万以内的引进项目,项目责任人初谈后,应报商务局和区分管领导审核,审核意见、建议提交开发区总经理、管委会主任及工委书记审定;超过(含)100万的引进项目由工委集体研究审定后,再做进一步洽谈和正式签约。
第七条 商务局是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全区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对外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我区对外招商引资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为区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指导、调度、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掌握招商引资情况,负责招商引资的资料、数据统计。
(四)负责重点项目的引进和有关手续的办理、协调工作,并跟踪服务。
(五)负责并监督进区企业和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六)负责招商引资宣传工作。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发布宣传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主办、承办的招商引资性质的发布会、座谈会、联谊会等活动,应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统一宣传口径。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利用发布会、联谊会等形式获得的商务信息,都要报商务局备案,以供全区咨询。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自行编制的有关宣传招商引资的文字、音像、图片、材料,在正式印刷前应由商务局审核。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招商引资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对招商引资进行政策性、方向性及总结性宣传时,须报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简报、季通报,掌握任务进度,由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项目签约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与被引进方签订合同(协议)应使用商务局统一印制文本。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合同(协议)文本的签订必须由有法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十五条 引进项目原则上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签约活动,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一般每月月底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另作安排。
第十六条 引进项目正式签约后,项目责任人应将合同(协议)复印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各部门、单位按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安排工作、兑现承诺。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从洽谈到报批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书、设立企业申请书等)所有事项均由项目责任人负责办理,并负责项目实施后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对资信不清、项目不实、无合法手续的客商,项目责任人不得出具可能造成损失的任何手续。凡需要有关部门当场办理的事项,须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不得代行其事。
五、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干部挂帅、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工作机制,落实好工程投资、安全、工期三控制。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集中、归口管理,由区商务局认定,项目责任人或投资者按程序上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区商务局应熟练掌握招商引资项目办理手续的要求、程序和原则,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在建期间,项目一切后期跟踪、协调、服务工作,由区商务局进行项目全程服务,直至项目竣工达产。项目申报人应对其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到位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按区商务局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需要举行项目开(竣)工仪式并需要市、区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须事先告知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由商务局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均按规定享受我区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凡为引进区外各种资金(包括无偿资金、捐赠款等牵线搭桥),促使成功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区内区外,不分机关企业,不分干部群众均同等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中介单位和个人,由区商务局核实,根据所引资金类型,按引资总额由区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奖励:
1、对引进投资规模500万以上兴办工商企业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励。
2、争取到国内外各类各类组织或个人无偿捐赠或其他形式的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奖金,属引进兴办工商企业的,从引资投入企业实际新增入库税收中列支;属引进无偿捐赠或其他形式无偿资金的,奖金由受益单位兑付。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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